【编者按】2021年05月17日 14:30, 教育部在北楼二层报告厅介绍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闵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出席并解读,教育部办公厅新闻处处长陈星主持。发布会上,刘昌亚介绍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及下一步贯彻落实举措;王大泉介绍《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内容;闵辉介绍上海贯彻落实《实施条例》考虑;刘林介绍民办教育行业贯彻落实《实施条例》考虑;发布会还就相关媒体问题进行了权威回答。现将会议实录转载如下,方便大家保存学习。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周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受到了广泛关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深入地解读,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有: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刘昌亚司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王大泉副司长,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闵辉书记,以及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刘林会长。
下面,首先请刘昌亚司长介绍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举措。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下面,就当前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简单给大家介绍如下:
第一,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民办教育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引下,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多样、结构功能完备、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正在加速形成。
一是规模总量稳步增加。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是类型层次日益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民办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订,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上下衔接、部门协同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正在形成,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从国家到地方都构建了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办教育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
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教育部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课题研究,邀请国内最权威的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专家团队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立法论证,调研了10余个省份、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民办教育的有关专家学者,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师生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方面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并以教育部、司法部名义先后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和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了《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
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谢谢刘司长,下面请王大泉副司长介绍《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就《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是民办教育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主要遵循了一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规范和扶持力度并举;二是落实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着力增加制度供给,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为地方实施分类管理留有余地。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其中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非常多,需要各方面充分的学习宣传,以保证贯彻落实到位。
就修改的内容,我分章节简要介绍一下。第一章总则,新增加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两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了对公办学校举办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以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新增或者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终止退出、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其中最大的调整是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扶持举措的导向,强调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相应的从业禁止等相关规定。第九章附则。规范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确定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我介绍的内容。谢谢。
谢谢王大泉副司长。下面请闵辉副书记介绍上海市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有关考虑。
谢谢闵辉副书记。最后请刘林会长介绍民办教育行业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有关考虑。
现场看到了很多熟悉的媒体朋友,大家用你们的笔和话筒忠实记录着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做得好的给予了及时的宣传,对于做得不好的也及时给予了批评指正,我想,不管是褒扬还是批评,都是出于对民办教育的爱护和支持之心,我代表民办教育协会、代表民办教育同行向大家表示感谢。
对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民办教育界可谓期待许久、期望甚高。期望已久,反映了业界对民办教育依法治理、依法发展的认同与渴盼;期望甚高,是希望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能够在稳定发展预期、明确发展方向、引领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日前,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专门召开了业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会上,大家对新《实施条例》都表达了积极学习、带头遵守、主动落实的态度。总的来看,新《实施条例》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大家认为,新《实施条例》是民办教育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进展,将对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新《实施条例》是长期利好。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对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大家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将在教育部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引领、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作用,积极推动新《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一,组织全行业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条例》精神与内容,协会将于5月下旬面向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举行培训活动,以线上直播形式,由权威、专业人士对《实施条例》及相关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进行深度、系统解读,开展思想引领,促进思想统一,以利贯彻落实。这项宣讲活动共十讲,公益、免费,欢迎大家关注协会网站相关信息。
第二,从热点问题入手,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着手建立行业专项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认证和制式合同示范文本推广,藉此推动各民办学校内部合规审查和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强化依法办学、诚信宣传、优质服务;同时通过发布“红榜”树立先进典型,发布“黑名单”清除行业和群众共同痛恨的害群之马。第三,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就新《实施条例》落地落细的具体措施和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向各级政府部门建言献策,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促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种举措及时落实,同时团结引导广大民办学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优质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与公办学校之间相互融合促进,努力办成人民满意教育,共同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和现代化强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
谢谢刘林会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看看记者朋友们有什么问题。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都是《实施条例》落实的重点。请问《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上海教育格局有哪些影响?上海对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有何考虑?谢谢。
应该说整个《实施条例》为地方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为详尽的上位要求,这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方向非常明确、规定非常具体,对于上海来讲,我们主要从两方面来做工作:一方面是对标对表条例精神做好工作。二是细化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和规范上海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整个条例的指引下,我们相信上海的民办教育作为整个上海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该会更加规范、更有特色、更有质量,对上海教育格局的影响整体来讲是很正向的。上海对于民办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是非常重视的,大家知道,民办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关键,因此这次条例修订专门增列了一章,将教师和受教育者单列为一章,也体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上海近年来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提升整体民办学校教师的育人水平。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教师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在民办高校推行“强师工程”,在民办中小学开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团队计划等等,总体提升民办学校师资的教育教学水平。二是保障在职的民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在上海建立了民办学校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要求教师收入的占比在整个学费当中占有一定比例,市级层面将教师的收入水平和占比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划拨的一个重要考量要素。三是保障退休教师的待遇。自2009年开始,上海探索实施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年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参照企业年金制度,为教师缴纳年金,并在政府扶持资金中,对已经建立了年金制度的民办学校予以倾斜。从目前的情况看,上海全部的民办高校和部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已经落实了年金制度。谢谢。
我们注意到在《实施条例》中多次提到了职业教育,比如第九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等,可否详细介绍一下条例对于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谢谢。
我相信,通过《实施条例》的发布以及条例的执行,会有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到职业教育领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特色的各类职业教育,为我们国家培养大量的实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谢谢。
我们注意到,《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提出了从业禁止规定,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如何保障操作?另外,条例第七条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也提出了禁止规定,请问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谢谢。
我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你看的很细,条例中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的形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这些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按照64条是可以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这样一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怎么落实?其实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要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样一个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以及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要建立好这样的信息库。同时要建立便捷的查询机制,使在一地违规违法的相关主体,在另一地可以便捷的查询到,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这是相关的考虑,谢谢。
我回答一下您说的第二个问题。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谢谢。
《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这对于治理一些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现象,切实解决好超级中学、民办高中跨区域掐尖招生、破坏区域教育生态问题有什么意义?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你提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民办普通高中,也就是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大体是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这一条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这样划了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另外一个方面,这条规定下面是考虑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你说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的问题,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谢谢。
刚刚刘司在介绍当中提到了,这次《实施条例》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其意义比较重大和深远。想请问,在您看来,民办教育未来发展具有哪些特点?谢谢。
感谢你的提问。《实施条例》公布以后,我们看民办教育未来会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益化,更加强调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我们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二是法治化,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三是特色化,更加强调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给。四是规范化,更加强调要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健全民办学校日常监管机制。五是精准化,更加强调结合不同学段、不同类型的办学规律和任务要求,精准施策。谢谢。
我想问一下刘林会长,《实施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的协会会长,您认为在实施过程中,民办学校最为担心的问题是什么?通过对条例内容的学习,我们发现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做了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社会上也有一种声音,呼吁下一阶段对高中教育阶段乃至高等教育阶段也出台类似的禁止性规定,您怎么看这个问题?谢谢。
您提的第二个问题我谈点个人理解。我觉得受教育是人民的权利,教育立法,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修条例是为受教育者、人民群众的权利或者利益最大化,这是修法的目的。这次《实施条例》修订,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现阶段对义务教育实行或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是结合国情实际和群众呼声做出的选择。今后其他阶段是不是也禁止营利性民办教育,也要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呼声进行综合考虑,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下一步法律、政策走向一定是百姓利益优先、群众利益最大化。谢谢。
我看各位记者没有什么问题了,嘉宾对大家的回应也非常充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儿,再次感谢各位发布嘉宾和各位记者朋友们,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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