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8〕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以分类管理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激发办学活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公益导向,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导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政府引导,合理配置。坚持把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对教育资源配置的作用,科学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整合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特色发展民办基础教育、优质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培训教育。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检查指导,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完善体系,强化内涵。统筹完善教育、登记、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认证体系。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的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管理体制。实施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和政府督导专员制度,其他民办学校的党组织书记依照法定程序由内部产生,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群团、统战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教书育人全过程,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加强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工作队伍。将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检查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创新体制机制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定《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称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依法稳妥、先行先试、一地(校)一策、先易后难原则,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分期分批尽快完成分类登记。2021年9月1日前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的举办者在2021年12月31日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2022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的办学属性按法人原属性确定。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在分立、合并以及变更时完成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到期换发时,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并从许可证到期换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学校分类登记,且登记时间不能晚于2022年9月1日。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必须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拆分并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六)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事业,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推行一站受理、一窗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出让土地经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划建设,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旧城改造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民办学校的设置,按照国家或我市有关设置标准执行,未出台设置标准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七)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并引入公益信托机制,引导捐资者、慈善组织、民办学校等按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慈善财产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或交由具有办学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教育基金会和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保障教育基金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发展。在保障生均教育支出水平和提升办学质量的前提下,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民办教育投资集团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转让退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BT、BOT、PPP以及发行企业债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办学校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和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提供信用贷款并适度给予贷款利息优惠。非营利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政府贴息等政策。
(八)鼓励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通过资本、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要素,独资举办或合资、合作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企业、公办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实习基地等。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人才股权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与民办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和开展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鼓励社会力量与民办学校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市民办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九)完善捐资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十)健全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2016年11月7日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修订章程继续办学。选择时,可以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学校从批准设立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终止时,学校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结余净资产的,根据举办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土地取得方式、办学效益等因素,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报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依法从学校自身办学形成的结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举办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17年8月31日前举办者的累计投入;若补偿后仍有结余净资产,可以在该结余净资产额度内按照结余净资产种类、不同的时间段和终止的情形等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奖励,实行“一地(校)一策”。实施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权益转让和举办者变更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对举办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予。产权流转要纳入所在地政府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范围进行,规范操作。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备案。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非特殊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得变更。
四、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十一)健全财政扶持制度。市、区县政府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完善落实民办学校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持逐步增长,用于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以及依法主要用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优质特色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公共服务资源平台建设等普惠和竞争性财政项目,其中投入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增长。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小微企业财政扶持条件的,依法依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学生资助政策。市、区县政府依法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委托协议拨付教师工资、教学设施设备等相应的教育经费。
各区县政府可将移民、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相关培训任务依法委托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承担,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探索建立公益性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教师、学生予以奖励。建立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奖励机制,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
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机制,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清单和委托管理项目。有关部门要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保育服务、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民办教育项目。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十三)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建卡贫困生学费减免与生活补助等资助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生助学贷款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举办者将土地、房屋、设备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和相关资产过户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依法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的土地、房产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民办学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民办学校接受境外捐赠、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物品所涉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民办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十五)实行分类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民办学校经批准同意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其置换所得全额用于学校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有关历史和现实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六)完善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坚持按质定价、公开透明的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
(十七)鼓励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闲置的国有土地和房屋资源等国有资产依法予以统筹,依法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优先用于民办教育。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将拟出租、转让的闲置国有资产依法采取转让、零租金或签订绩效协议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支持。闲置国有资产转让给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有偿转让的方式。要加强对闲置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改造用于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核准的教育教学活动。
(十八)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表彰评比、人才项目、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合理流动。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连续工龄和教龄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归国留学人员、外籍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健全教职工薪酬保障机制。研究设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指导标准,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连续任职的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工资应连续发放。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能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缩小同级同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养老金的差距。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奖励制度。
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国培”“市培”和区县培训体系,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着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十九)构建对口帮扶机制。建立以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等为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帮扶机制。公办学校可以发挥其师资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帮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管理或者任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支持国有企业与民办学校之间建立校企合作关系,通过教学科研、管理互动、实习实训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发展。鼓励民办学校之间互相帮扶。
(二十)扩大办学自主权。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在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设置条件的基础上,在学校发展规划范围内可以自主设置新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国家规定教材和课程外,可以依法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应当按规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区县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二十一)支持优质特色学校建设。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重点加强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优质特色学校建设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全面提升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队伍水平、学校管理水平和育人质量。加大对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等竞争性项目立项的支持力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有特色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倾斜。支持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学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学校申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推进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优质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完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着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团队,着力培养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领军人物。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十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成员变更等制度。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理事(董事)、监事制度。健全校长选聘机制,校长应熟悉教育教学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同等层次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办学业绩,个人道德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预算资金支配的职权。校长及财务、人事、基建、采购等关键部门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明确产权关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及时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和私分。民办学校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区分不同资金来源所形成的资产,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行为。民办学校的资产重组发生之前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关联交易行为应依法进行披露。
民办学校应根据登记的法人类别,选择不同的财务与会计核算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执行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民办学校年度预、决算备案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可比较的财务报表编制规则。强化财务监督,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财政和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强化审计监督,审批部门或民办学校每年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计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上一年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推广和完善对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履行民办教育政策的年度合规性专项审计,审计意见纳入年检重要内容。建立财务监管约谈机制,对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纠正违规做法。完善银行专户管理机制,各类办学资金区分资金的不同来源实施银行专户管理与核算。健全民办学校存款账户最低余额制度,对大额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管。民办学校要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要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要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要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学时收费。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公办中小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办学管理权,具有与公办学校完全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二十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校园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工作。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或安全风险防控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政府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编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以及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区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区县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积极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及时主动公开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提高服务效率。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的专项督查和综合督导,定期通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和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负责人和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坚持“谁审批、谁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与乡镇(街道)要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八)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其在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教育研究、教育评估等专业机构和社会智库开展民办教育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十九)优化发展环境。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育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先行先试,不断总结推广试点成果和先进经验。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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