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教育资源、改革体制机制、增强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由于受传统观念、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民办教育也面临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支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等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地位和意义的认识,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切实解决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实现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建设。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按标准落实思政课经费,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团委书记并落实相关待遇。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三)落实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制定《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实施办法》,细化许可登记事项及流程,明确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和工作规程。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应根据省和各地的工作部署适时进行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以后重新选择登记或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现有民办学校登记机制。各地应指导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资产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平稳有序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登记机关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收不再补缴,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退出前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六)完善办学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社会力量以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等要素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公办学校性质不变,收费按公办学校收费管理执行。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完善扶持政策
(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民办教育发展。在实施本科教育“双一流”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建立政府补贴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健全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学校办学成本政府补贴制度。贯彻落实《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具体分担比例按规定执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执行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按规定免征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完善收费政策。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暂行办法,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登记、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民办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证明,按照有关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八)依法科学管理。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学校自主用人、政府依法管理”的原则,各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办学规模并参照当地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合理确定,一般应不少于当地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最低编制要求。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国家规定到同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注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凡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学校和教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的权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同等退休制度。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1)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该县(市、区)内的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建立健全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转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政府教师培训计划范围之内,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要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教师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加强中青年教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二十三)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预算由校长负责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或董事会、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政府专项补助或奖励民办学校的资金,须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学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要探索制定符合当地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对独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根据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明确学校办学定位。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创新教学方式和育人模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办好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持续推进审批标准化建设,减少事前审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定期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财务审计,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统一标准公开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重视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
(三十三)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重视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机制。依法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和信息互通办法,把控好年检等关键环节,并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场所设置、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综合巡查、年检、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适时面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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