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组织部、教育工委,有关高校党委:
民办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觉对民办高校领导的需要,是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入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工程、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觉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
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区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3)全面加强学校觉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4)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培养人才的根本任务,发挥党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组织、服务、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共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5)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事关师生员工利益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6)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办高校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 号)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职责。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12)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贯彻文件,切实落到实处。
二、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玩子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组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范,充分发场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以党内民主推动民办高校民主管理。
(二)切实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人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符合条件的董事会(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通过选举或上级党组织任命等方式进入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学校的发展规划、重要制度、人事安排、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次策前,董事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要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
进行沟通酝酿,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党组织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的教学科研、专业(学科)建设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 等重大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选优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逐步做到按组织关系隶属,由觉委教育工作部门选派。参照公办高校党委书记的要求,从公办高校校级后备干部、退居二线的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党的工作机构负责人)、退休的高校和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中择优选任民办高校觉委书记。选派对象须有5年以上高校党的领导工作或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党的领导工作经历。选任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的行政、供给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福利。由公办高校后备干部选任的,原则上要任满一届。由退休干部选任的,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选任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的工作条件由任职学校提供。工作津贴,要逐步理顺关系,由选派单位发放(在具体政策出台前,仍按现行办法办理)。选派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可兼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市委教育工作部门选派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前,须向省委教育工委请示选派事项及人选情况,由省委教育工委批复同意后,市委教育工委任命或批复党代会选举。
省(市)委教育工作部门选派人员到学校任职,要事先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负责人沟通。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应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支持选派干部履行工作职责。选派的公办高校后备干部离任后的工作安排,由省(市)委教育工作部门负责。选派的其他人选离任后未到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选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选派部门负责。
民办高校校级党组织须配备1 名或1名以上的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实行党员群众公开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党组织负责人选任制度。曲度。校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四)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学校内各基层党组织
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员担任。
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 名专职或者兼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将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纳入全省高校党务干部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培训。
三、积极探索提升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民办高校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民办高校应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学校党委会和纪委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 年。学校内基层党组织设置尽可能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机构和专业(学科)、年级、班级对应设置。觉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要设立支委会,学生中正式党员达3人以上的班级应成立学生党支部,学生宿舍、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可建立临时党组织。有条件的学校党委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二)加强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巩固和发展历次党员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丰富党员教育的内涵。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结对帮扶和志愿服务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为党员
服务群众、加强觉性银炼、提高能力素质搭建平台。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可设立党校,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在教学与管理骨干学术带头人等各类优秀人才中加强党员发展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落实
我省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严格把握大学生党员发展的程序和关键环节,切实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三)加强民办高校党内民主建设。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和机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校内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公推直选工作。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反映制度,党内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拓宽党内民主途径。探索党内民主带动校园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逐步建立
以教代会、学代会为主要形式的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积极创造师生员工能充分反映意愿、有效行使合法权利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地方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办高校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帮助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觉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查检查,负责指导本地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二)健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保障制度。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一般应按《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觉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标准列入学校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
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学校决定。学校党组
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在党费使用上,可对民办高校给予支持。
(三)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及《江苏省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基本标准》的要求,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民办高校要以考核为契机,定期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