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办教育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统计表明,2020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9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1/3;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5500万人以上,约全国各级各类在校生总数的1/5。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民办教育也面临着全新的形势、全新的任务、全新的机遇和全新的挑战。国务院新颁布的《民办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上述情况都做出了积极回应。
积极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国家经济实力快速提升,财政性教育投入持续增长。2010年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40万亿翻倍至2020年的100万亿,接连赶超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城镇化率超过60%,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在这种情况下,自2012年起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持续保持不低于GDP的4%,到2019年国家教育经费总投入由27696亿元上升到50175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由22236亿元上升到40049亿元,双双增长80%以上。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使得改革开放以来以缓解地方教育经费不足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主要动力的状况发生了逆转。2019年,全国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为225亿元,而同期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民办学校中的投入已经达到526.9亿元,是举办者投入的2.5倍。
积极回应了社会对教育发展的新期待。社会对应试教育、“掐尖招生”反感程度不断加强,人民群众强烈呼吁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民办教育以满足了少部分人特色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口号,最终的结果却是搅动了大部分学校向过度教育、剧场效应、社会焦虑的方向发展,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教育的不平衡。学前领域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自2004年起就超过全国幼儿园在园儿童的50%,最高峰时达到70%左右,经过近几年的大力调整,才控制在了50%左右。义务教育阶段,2003年至2013年10年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减少了4500万以上,而民办学校在校生在此期间逆向增长了560万,在校生占比几乎翻倍。部分民办学校自身难以克服的提前教学、应试训练、利润导向等等局限,严重损害了教育生态,扭曲了正常的教育价值和导向。人民群众要求从“人人有学上”到“人人上好学”,但人为的教育差异化、内卷化、焦虑化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积极回应了教育治理能力提升的新任务。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教育治理步入了全新的时代。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用“社会治理”取代原先的“社会管理”,国家层面更加注重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来改变民办教育野蛮生长、过分营利化的倾向,更加关注民办教育办学质量和内涵发展。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提出,“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也提出,“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积极回应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之后,制度设计不及时跟上将导致民办教育发展出现系列风险。比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引发的地方政府推卸义务教育主体责任、形成了“政府办民办”的恶劣印象、助推了社会和家长的“择校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容易成为腐败高发易发的危险点;民办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举办者资质、法人财产权落实、财务管理、学费收取使用情况、学籍和招生管理、校园安全管理、教职工管理、参加年检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点,迫切需要在顶层进行系统的制度重构。
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确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对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后,继续细化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成为完善国家民办教育宏观治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从本次修改来看,原《实施条例》为八章五十四条,新《实施条例》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章节,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章节,并将“扶持与奖励”改为“支持与奖励”章节,共九章六十八条。在条款上,以修改和新增为主,兼有对涉及“合理回报”等条款的删除,整个篇章结构和条款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比之下,虽然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经历了2013、2016、2018年三次修订,但是三次修订均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整部法律框架没有做根本性的改变。本次《实施条例》修订幅度非常大,完全可视为一部全新的行政法规,在完善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
从整体上看,新《实施条例》的修订发布施行,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长远看,必将有利于引导和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稳定各方预期;有利于增强分类管理改革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实施,更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教办学的热情,实现民办教育的良性发展。(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 方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