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促进本市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人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发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的民办教育,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
坚持"服务北京、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作为首都教育有益补充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服务供给;鼓励民办中小学探索创新,在教育理念、学校文化、特色课程、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特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鼓励民办职业院校融入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高校适应首都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引导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为建设学习型城市贡献力量。鼓励支持教育家办学,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吸引社会资本和优秀人才公益办学。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推进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进一步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持续推进民办学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质量。坚持党建带群建,推进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将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人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畅通其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创新体制机制
(五)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无举办者的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拓宽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渠道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为民办学校发展和教师、学生提供资金资助。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七)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
(八)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基准定额补助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九)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举办者因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房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对于民办学校建设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于民办学校建设的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经公示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经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执行;涉及重新核定地价水平的,按届时地价政策进行核定。
(十一)落实办学自主权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合理确定招生计划。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依法落实教师待遇政策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支持专业人事代理机构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等方面教师教龄连续计算。制定并落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科研资助、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措施。
(十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档案管理、医疗保险、就业指导、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四)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应纳人章程。修改学校章程要遵循民主、科学、公开原则,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意见。健全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理(董)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完善校长选聘机制,民办学校校长应当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五)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和政府资助资金专户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加强财务风险防范。
(十六)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相应的教育经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由政府拨付,对协议就读的学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等因素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人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收费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人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人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七)促进规范诚信办学
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办学。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招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平公正录取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内容真实,并在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健全公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十八)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民办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安全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人防、物防、技防配备标准,确保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完善校园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处置各类校园突发事件。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火灾、防地震、防踩踏等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加强校园安全保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九)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二十)扩大教育交流与合作
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交流互助机制,通过交流学习、共同开发、资源共享等形式,促进民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开拓国际教育市场,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推动京津冀地区民办教育的合作与交流,整体提升区域教育发展水平。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一)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市级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各区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依法设定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二十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大民办教育监督管理力度。持续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状况的督导,逐步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人督导范围。完善向民办学校选派督导专员、联络员工作机制,强化督导专员、联络员的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民办学校的联络、指导和监督作用。完善民办学校办学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做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建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人"黑名单"。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整治办学质量低、管理秩序乱、存在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净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十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政府委托和购买服务,鼓励行业组织对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办学。
(二十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