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关键,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坚持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学校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综合施策,完善顶层设计,深化实践探索,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改革创新破解难题,激发民办教育活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掌握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并加强培训和管理,每三年选派一批公办高校50岁以下优秀正处长级干部担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并将选派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作为培养锻炼、考察选拔干部的重要途径。推进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范党组织党内生活,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落实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开展公办与民办高校“同在党旗下、携手添光彩”结对共建活动,推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升整体水平。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着力打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认真落实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议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委书记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高校明确1名党委副书记主要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落实高校、院(系)党组织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按照师生比1:350和1:200比例设置高校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增强广大师生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御境外思想文化、宗教向校园渗透。建好新时代传习所和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自学组织联盟,大力推进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改革创新,加大实践育人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计划和经费,加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供给能力建设,实现网上网下联通互动。
三、构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制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分类登记制度。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七)平稳推进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过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原则上须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四、畅通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通道
(八)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应当鼓励支持,不得限制。教育、人社、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登记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九)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拓宽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方式向教职工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一)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施行前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政府补贴体系,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补助力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教育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程序及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省和市县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四)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与保育、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境外向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六)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并办理土地申请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鼓励存量土地挖潜。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建设项目,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可以用于教育设施用地,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七)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允许优质民办高校调整招生批次,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办学水平。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十九)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以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二十一)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加强民办学校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
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二十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招生,不得利用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建立“校园警务室”并配备“一键式网络报警装置”,建立校园安全监管与数字化资源平台,安装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民办学校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七、全面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四)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当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民办本科高等学校明确应用型办学定位,实施“双特色”建设项目,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急需人才。鼓励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完善职业院校用人机制和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打通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渠道,鼓励教师参加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建设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十六)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二十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和招生就业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八)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规范招生秩序,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水平。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维护民办教育行业合法权益,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十一)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大力支持承担国家改革试点任务的民办学校深化改革,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十二)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