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1101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42.87%,民办学校在校生197.94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19.19%。全省民办教育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全覆盖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利于扩大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有利于促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有利于满足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明确“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促进公平。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人事、保险等相关政策,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平等、平稳,自愿、自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依靠改革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发展难题。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四)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照《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44号)要求,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加强党对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继续坚持和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选任委派制度,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导向引领、把关监督、保障护航、动力促进”作用,为民办学校稳健发展系紧“安全带”,把稳“方向盘”,当好“助推器”,行使“制动阀”。民办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学校党员缴纳党费可全额返还,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以给予一定支持。各地要与时俱进,创出特色亮点,使党建工作、督导监督工作既富有红土地特色,又绽放新时代光芒。(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要推动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打通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普法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深化分类管理改革
(六)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下同)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七)明确办学准入条件。
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办民办学校设置,防止教育资源短缺或浪费。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订民办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的行为,不得将食品经营许可等非教学类许可作为办学前置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按照权限审批,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设置标准落实土地、校舍等法人财产权,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须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独立法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八)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履行工商登记注册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办、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九)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偿应退给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在充分尊重出资者意见的基础上由审批机关统筹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其中,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出资者可申请从剩余财产中获得部分补偿。综合考虑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剩余财产,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各级政府依照审批权限,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科学合理安排过渡期。
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9月1日)。举办者应在过渡期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尽早进行分类选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支持扶持机制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通过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获得的项目,应享受同样的资助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开展地段内学生就近入读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购买就读学位工作。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探索建立教育发展投资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三)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健全民办学校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可将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和知识产权用于质押贷款,非教育教学设施用于抵押贷款。鼓励民办学校探索成立学校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四)创新土地供给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对用地项目出让公告发布后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教育用地,经分类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并按时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土地价款由举办者按规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当地政府应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在学校新建、迁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迁建、扩建基础设施,其相关费用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存量土地挖潜。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建设项目,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职业教育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七)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审批机关对章程依法备案。章程应当规定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内容,建立健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责任单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八)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引导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机构退出办学。鼓励和引导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向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转型。
加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变更审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学校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财务资产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且权属证书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可以依照学校章程规定取得合法薪酬。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应将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政府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督,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民办学校要落实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坚决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签订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书。贯彻落实《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强化学校安全隐患台账管理与应用。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学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要求,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学校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标准。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师生安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六、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一)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权益。
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民办学校收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管。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各类保教活动。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民办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引导开展应用型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明确学校办学定位。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差异化、特色化办学之路,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学校要明确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举办研究生教育,申报授权单位和授权点。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加大政策推介和教育项目引资力度。积极吸引一批民间资本和优质教育品牌投资我省民办教育领域。允许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采取“借船出海、靠大连强”策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国内一流大学到江西开展高等教育合作办学。
加强民办学校的品牌培育力度。积极推动民办高等院校与有特色、有实力的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引企入校,以校育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促进就业,就业支撑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优质的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资源的覆盖面,鼓励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县办学,增加革命老区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通过人才、教育教学资源精准支持,实施民办教育品牌和特色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品牌学校。鼓励支持高水平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民办学校要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要规范教师选聘行为。合理流动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合并计算。
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确保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民办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民办学校信息查询与认证服务,发挥其在分类登记、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资金投入、学校章程等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将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并将其作为政府督导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维护办学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十)依法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曝光警示性强、有典型性的反面事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举办者,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